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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炒股亏了25万,委托人将炒股“高手”请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1:4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一炒股“高手”代人炒股,双方订下协议,如出现亏损由炒家负责赔偿,岂料股市有风险,“高手”几年炒下来,委托人开户时存的30万元仅剩下5万余元。由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委托人将炒股“高手”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获赔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据介绍,现年37岁的王女士前些年手头有一些余钱,存银行利息不高,于是决定投资
股市。由于既没精力也不会炒股,她心里觉得没底。此时她结识了李先生,李先生在股市上摸爬滚打多年,堪称炒股高手,经洽谈两人很快达成了合作意向,签订协议。该协议书载明:“今借用王女士存入中民信股票账户98××号资金叁拾万元整,约期两年,2000年8月至2002年8月进行股票买卖。如到期后账面出现亏损,由本人承担亏损部分和利息部分,计算方式按2000年8月银行公布的计息方式为算。”

  此后,该股票账户由李先生实际操作。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王女士股票账户上的股票越炒越跌。2003年5月30日,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5万元的股票亏损赔偿金,双方合作继续进行。

  之后王女士账户上的股票仍在不停地下跌,至今年5月19日原告起诉之日止,该股票账户内的实际资产总值为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因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终止双方委托理财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损失数额应以原告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30万元,减去2005年5月19日该账户的委托资金与证券市值余额之和5万元,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万元。同时,被告还应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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