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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难收回 法庭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3:0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在一起工程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当庭出具了两份工程决算表,一份有债务公司的公章,另一份则没有。债务公司对决算表不予认可。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份施工决算表内容完全一致,足以证明债权方已履行了施工义务,由此于前日作出判决,一审判处债务公司如数给付欠款。

  今年3月7日,本市开发区某装饰公司与本市某发展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某装
饰公司为某发展公司承建的一项灯光夜景照明系统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期限为20余天,工程款为4.8万余元。此后,某装饰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4月15日,时任某发展公司管理人员的张某和王某与某装饰公司一起进行了工程结算,因为工程有增减项,最后确认全部工程款应为4.9万余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4万余元,某发展公司尚欠某装饰公司余款3.4万余元。其后,尚欠的工程款却一直没到位,某装饰公司遂将某发展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某发展公司认为,某装饰公司所提交的经由他们公司原任管理人员张某和王某签字的施工决算表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而且签字行为是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不予认可,故不同意原告诉请。针对被告的说法,原告某装饰公司当庭又提交了一份内容相同且盖有被告公章的施工决算表。而某发展公司提出,张、王二人是从公司离职走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将公章交回公司的,所以原告盖了章的施工决算表作为证据也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某装饰公司施工后就工程发生的增减项及工程决算问题与被告方的管理人员签订了施工决算表,张、王二人当时所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同时,原告某装饰公司前后提交的两份施工决算表内容一致,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施工义务,所以,被告某发展公司应按施工决算表所载明的数额给付工程款。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施工单位给付原告欠款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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