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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快车追尾被解职 公交女司机拟申请劳动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5:16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名29岁的公交车女驾驶员在一起车祸中受伤。但雪上加霜的是,近日,单位又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因为该公交企业规定,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超过6万元且司机负主要责任的要被解除劳动合同。这名女司机不服,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违反企业纪律,而且保险理赔后,单位承担的实际损失只有两万多元。日前,她正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

  这名司机姓薛,在该公交企业开了6年的公交车。去年3月的一天中午,一单位包了该
公交企业的4辆公交车,薛女士驾驶其中一辆。这4辆车行至红山路一路口,恰好遇红灯,当时几辆车开得都很快,第一辆车紧急刹车后,紧跟在后面的第二辆车躲让不及,一头撞了上去。第三辆车在另一车道上,躲过了一劫,而薛女士开的是第四辆车,紧跟着第二辆,她发现踩刹车时有点刹不住,最终追尾撞上了第二辆车。受冲击力影响,薛女士的车又向后倒滑出去,撞上了距红灯60多米远的一个传达室。车的前身和尾部受到损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万元。

  案发后,薛女士的车被拖回单位停车场,关于刹车失灵是否属实的事已无从取证。交警一大队最终认定,薛女士和第二位司机负全部责任。根据该公司的规定,出现事故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且司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企业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不久,该公交企业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了薛某。

  在此次车祸中,薛女士左小腿部分肌肉裂伤,头皮也受了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近日,薛某的伤势已基本痊愈,可以下地走路,但不能长时间走动,且不能蹲下。薛女士说,她从19岁开始,就来到该公交企业当售票员,22岁开始学开公交车,至今已工作了10年,开了6年公交车,其间未出过一次事故。因为此次意外,就被单位解雇了,她觉得特别委屈。而最让她不服的是,她给企业造成了9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赔付了80%,企业最终承担的实际损失只有约2万元,并没有达到企业规定上说的6万元。

  该公交企业劳动人事部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的这项规定是职代会通过的,程序上是合法有效的。近年来,公交车事故频发,相当一部分公交车事故就是由于违章行驶引起的。如果公交企业不拿出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话,难以杜绝事故的频繁发生。所以,像薛某这样的事故,单位一定要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虽然当初在制定这项规定的时候没有明确解释6万元为理赔前的损失,但保险法规定“谁保险,谁受益”,这个险是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给企业多少钱与员工没有关系,不影响这项制度的执行。

  “造成6万元损失就解职”引发争议

  这家公交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这6万元损失,到底是保险公司理赔前的损失,还是理赔后的实际损失?记者昨天采访了几位劳动法专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一位人士介绍说,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法律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所以这家公交企业是以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来定义“严重”的标准的。经济损失越多,过失就越大,员工失职的程度也越大,从这个角度来讲,这6万元是衡量过失的一个标准,不是实际经济损失,所以保险公司赔了部分哪怕全都赔了,该员工还是要接受惩罚;从另一方面看,如果企业认为这6万元是衡量企业损失的一个标准,那么,这6万元就是指最终的实际损失,即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后的损失。这样来看的话,该企业辞退这名女司机就是不对的。

  他说,要断此案,必须要从当初制订这项规章制度的制订者的用意来考查。不过,这位人士更倾向认为这6万元损失应该是衡量事故的严重程度的一个标准。因为公交行业更讲究社会公众安全,每个驾驶员都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

  鼓楼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徐华说,该企业的这项规定从程序上来看是合法的,但这6万元是保险公司理赔前还是理赔后的损失没有说明,这是企业的疏忽,所以现在企业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6万元是理赔前的损失,否则这样处罚员工依据就不充分,法律上很可能会支持劳动者。徐华还说,从情理上来讲,这样的处罚也有点苛刻。毕竟薛某也是这次事故的受害者,在她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安排她到其他的工作岗位。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白下区法院行政庭法官李璇也认为该单位的这项规定合法有效,该公交企业完全可以解除肇事司机的劳动合同。但她说,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也在于这6万元是指保险公司理赔前的损失,还是理赔后的损失。而这恰恰又是该公交企业在制订这项规章制度时没有说明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判,因为公交企业的这项制度毕竟有缺陷。

  作者:许琴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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