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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信“退还邮资”与行李“论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昨日,全国最大信函被盗案引发的绵阳一公司状告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索赔3000万元巨额损失一案尘埃落定:省高院以证据不足等理由,终审驳回该公司的巨额索赔,并判令省邮政局及绵阳市邮政局退还该公司邮资费2400余元。昨日上午,省高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后,于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媒体发布了该案。(7月21日《成都商报》) 这不禁让人联想起航空丢失行李“论斤赔偿”的事情来。浙江旅客胡女士从北京乘飞机去上海时,总价值近3万元的行李不见了踪影,航空公司愿意赔偿1000元。因为,按照现行的民
航规定,如果行李丢失,航空公司只以行李的重量为依据,每公斤不超过50元。

  发生在垄断企业身上的这些故事,颇有点异曲同工的味道,令人尴尬不已。但事实就是如此,因为《邮政法》第34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论斤赔偿”的赔偿标准,也照样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哪怕你委托邮寄、托运的是金银财宝,也只能按照标准进行赔偿。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由于立法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而这些高度垄断部门,则是国家在某些领域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些部门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因此,在立法时过多地考虑了国家和部门的利益,而公民的权益则被放到了很次要的地位,从而助长了作为垄断企业的老大做派。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这些曾经的政府部门,逐渐走上市场化的轨道,而可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则迟迟难以走向市场。而作为受益者,这些部门便“难得糊涂”,“暂行”多年的规定,仍然在侵犯着公民的权利;“老掉牙”的法律,依然还在保护着垄断的行为。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首先应保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垄断倾向的立法,很难保证法律的公正。只有彻底打破那些借法律之名,行侵权之实的垄断行为,法律的公正才可能尽早来到。高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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