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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的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0:00 温州都市报

  黑龙江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强制婚检,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但事实上,不论是继续实施还是恢复强制婚检都可以寻找到法律依据,这种尴尬折射出的是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取消强制婚检制度的《婚姻登记条例》,其效力根据是新《婚姻法》;而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其效力依据在于《母婴保健法》。说到底,冲突产生于
《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之间的矛盾。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法律和法规的双轨制,对一项地方法规来说,其效力要受到横向和纵向的双重约束。一旦地方法规指向的终极效力依据之间存在冲突,则它的合法性就会成为一项说不清道不明的逻辑悖论。

  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所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之间关于婚检制度规定存在的冲突,是化解尴尬的法律途径。

  不过,事无巨细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解决,是对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解决冲突的根本途径是健全与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规章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一方面消除具体而微的法律冲突,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那些违宪、或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恶法”出台的可能性。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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