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增加企业部分工伤人员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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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5:18 山西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石忠明)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省增加企业部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次增加的主要对象是: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增加企业部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增加标准为: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包括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在内,其伤残津贴的增加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伤残津贴增加后,其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增加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它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史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