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博数码广场续租门面先缴广告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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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07 重庆晚报 | |||||||||||
昨日,5楼的一店面老板告诉记者,他们的租赁合同大部分是本月底到期,上周赛博数码广场A馆5楼的管理人员,召集他们商家开会,告知“要续签合同了,你们得缴纳3600元广告费,在公司内部的一份《赛博数码》上刊登广告,或者缴纳4400元在赛博的网站上登广告,如果不缴纳,将不会优先续签合同。” “这不是明摆着告诉我们不缴广告费,就走人吗?”该老板说,所谓打广告,就是在内部杂志中刊登一小条,对他们商家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据悉,4楼的有部分商家迫于无奈,已经缴纳了广告费,续签了租赁合同。而缴纳了广告费的商家得到的却是一张“赛博数码广场收入凭单”,有些商家甚至连这种凭单也没有得到。一知情的人告诉记者,这些没有得到凭单的商家,是因为在广告费上公司打了折。 在2楼的赛博特尔数码广场有限公司办公室,四五楼的店长程涛(音)接受了采访。他称,收取广告费完全是出于商家自愿,收取每一笔广告费,都要出具国家认可的相关收据。他一再强调,应该是商家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 不过,程店长表示,其实做这个广告对各商家很有好处,这个导购杂志,不光在内部发行,在重庆市内的相关行业都有发行。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周宜健律师表示:“如果在上一份合同的续约条款中没有写明合同到期后,要续签合同必须缴纳广告费的情况下,赛博广场此行为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合同自愿原则。” 据高新区工商管理局一工作人员介绍,收入凭单属于单位自己做的,不是国家认可的。 (宁 晓)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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