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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状告丈夫重婚年幼女儿出庭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42 成都日报

  (成刑桓记者晨迪)家住金牛区的已婚男士王某在家庭之外勾搭上一个未婚女子长期同居。妻子罗某忍无可忍终于以“重婚罪”将丈夫告上法庭,然而在一审中却因“无法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而败诉;二审时,年幼的女儿站出来证实父亲确有外遇,成都中院判决王某重婚罪名成立入狱1年。

  丈夫与情人在外同居

  罗某与王某于1989年4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错并生育一女王娟(化名)。王某于2003年2月开始,与自家经营的农家乐的收银员许某同居,先后多次在外租住房屋。2004年8月,王某与许某又在眉山县东坡区租房居住,罗某追至该处讨说法并欲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后被带至当地派出所解决;许某也被迫做了引产手术。此后,罗某与王某的关系更加恶化。

  状告重婚罪一审败诉

  今年3月,罗某刑事自诉,状告丈夫犯“重婚罪”。王某表示他和许某只是同居关系,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应构成“重婚罪”。5月2日,一审法院以罗某控告王某犯重婚罪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王某无罪。罗某不服,向成都市中院上诉。

  女儿作证构成重婚罪

  二审中,罗某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人吴某是王某在外租房子时的邻居,她表示,王某与许某在一起生活了1年多,她以为两人就是夫妻;证人陈某也证实,2003年开始他先后发现王与许在多个地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除了以上这些铁证外,王某的女儿向法庭陈述,父亲王某与许某关系暧昧,2004年10月的一天,还亲眼看见父亲与许某睡在一起。

  根据以上证据,中院认为足以认定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中院据此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判处王某1年有期徒刑。(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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