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定价须听取代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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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7:46 潇湘晨报 | |||||||||
昨日上午,长沙市物价局向长沙市各区、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印发了《长沙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该《细则》的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细则》明确,价格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听证会代表组成。听证会代表分为常任代表和临时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建立一定数量的常任代表库。 常任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或团体发工作函,经单位或团体选拔、推荐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聘请。临时代表根据每次听证会的具体内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听证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代表资格视为自动放弃。 此外,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应设立旁听席位。旁听代表意见、建议可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价格听证申请人应按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书面申请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与有定价权的相关部门协调听证会的有关准备工作。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个工作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听证会应当在2/3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不足2/3时听证会应改期举行。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最终结果。 记者 戴 丹 实习生 张易欣 杨聪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