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顾客寄存首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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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9:12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胡海容)李女士到美容店美容,将首饰寄存在店里,不料该店竟将首饰遗失。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店赔偿李女士7000元。 今年1月31日,李女士到长阳路一美容店做脸部护理。护理前,店员肖某将李女士佩戴的金项链及挂件取下,放在店内抽屉中。当日,李女士做好脸部护理后就回家了。次日,她想起项链还在店里,马上回去索取,却被告知项链已不见。李女士立即报警。因双方对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女士将项链交服务员保管时未直接支付保管费,但她到该店接受脸部护理服务,已支付相应服务费,首饰保管应视为该店提供有偿服务的一部分。由于美容店未提供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相关证据,法院判令该店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