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保健品违法广告被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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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1:12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保健品中使用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名义,“实践证明:降糖效果高达97%以上,降脂效果达到75%以上”等字眼也许消费者不一定注意到。昨天,市工商局通报了对两起保健品违法广告案件的处理结果。两家公司分别被罚3000元和4000元。另有三起违法广告案件正在处理中。 “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在《华西都市报》中夹带散发的《富硒灵芝》
“北京汇美进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8日在《××刊》发布的“益福宁”保健品广告中,使用了“实践证明:降糖效果高达97%以上,降脂效果达到75%以上”、“购货签约、治疗有保障”等医疗用语及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000元。 另据透露,“瓜拿纳”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疗效,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同时未发布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丽姿减肥胶囊”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美国筑本筑高助长系统”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作者:王军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