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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置人才用的房子被霸占,法官进社区调解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1:45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通讯员 建研 实习记者 胥欣

  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第一被告:王伟(系第三被告儿子)第二被告:李梅(系第三被告儿媳)第三被告:王老根(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的退休职工)1997年3月,南京水利
科学研究院见本院职工王老根子女较多,在其有一套私房的情况下,仍住房很困难,遂借其水利科学研究院的一套公房居住。后来王老根借住的房屋面临拆迁,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又将长虹路131号401室借给王老根居住。2005年3月,长虹路131号602室的原住户搬走,王伟和王老根强占该套属于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的房子。一场官司由此产生。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将三人告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昨天,建邺区民庭特地将此案在房子所在地——南湖小区内开庭审理。

  辩论焦点

  原告: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的代理律师当庭陈述,长虹路131号602室房屋的产权为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第三被告王老根系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的退休职工,他和不是水利科学研究院职工的第一、第二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抢占房屋。此房屋本来是准备为新引进的科研人才提供的,原告曾多次做被告的工作,但三被告不仅无理取闹,还在得知原告诉讼后,第三被告王老根干脆搬进去居住,想以此来规避诉讼。现要求三被告搬出该房屋,并清理抢占房屋内所放的物品,单位可以退两万元住房补贴。被告:三被告承认自己住进了不属于他们的长虹路131号602室,但三被告强调,王老根本来应该分住75平方的房子,可水利科学研究院只给了个47.96平方的单室套,由于无客厅,一家三口人住房很紧张。他们曾6次打报告给单位要求换房,可单位一直未换。后来,王伟在义务打扫楼梯时,发现长虹路131号602室房门大开,遂搬进去解决父亲的住房问题。三被告想将长虹路131号401室和602室对调。虽然抢占房屋不对,但请法官考虑家里住房困难。经过法官对双方的调解工作,原告和三被告达成法庭调解协议:被告将长虹路131号401室给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并再出资一万元买下602室,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负责协办602室的产权证。(文中人名为化名)(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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