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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高速路不高速案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4: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涂露芳)昨天下午,大兴区法院审结北京律师庞标诉华北高速公司收费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今年4月14日19时03分,原告庞标驾驶轿车从大羊坊入口领取通行卡后进入京津塘高速公路,因在高速公路出京方向17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堵,20时40分才到达杨村出口。原告认为,高速路不能提供高速行驶的条件时,应在入口处告知路况,或减少、免除车辆通行费用
,因此诉求华北高速路公司返还车辆通行费12.5元,并对“偿还贷款”的声明予以解释。

  经法院查实,当晚18时48分,被告华北高速公司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先后两次发布了事故信息。19时10分,因清理事故车辆,被告华北高速公司在马驹桥生活区发布了事故的交通管制警示信息。

  大兴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庞标驶入京津塘高速公路并交纳了通行费,其与被告华北高速公司之间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享有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造成车辆拥堵的原因系因发生交通事故引起,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指示采取了措施,发布了交通管制警示信息,对造成车辆拥堵的事实主观上没有过错。另外,京津塘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通知制定,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至于原告庞标要求被告对发放的车辆通行卡标注的偿还贷款的声明予以解释,不是该服务合同的调整范畴,且被告华北高速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此亦已做出相关解释。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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