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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释疑:试用期用人单位可否随时废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4: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赵某是广州一家企业的员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日前,试用还没有到期,部门经理突然以单位经济不景气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经理还说法律规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熟谙劳动合同的律师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当前很多人认为理所当然的一种观点。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
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任何理由。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受聘的企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仅仅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因此,是违法的。(杨政)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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