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兄弟勇斗六歹徒打死一人 防卫过当被判入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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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5:58 法制日报 | |||||||||
本报广州7月26日电 黄俊杰 记者游春亮 广州市去年发生一起团伙抢劫案,其中一名持刀抢劫者在打斗中受伤死亡,而被抢劫的沈洪武和沈洪文两兄弟,因防卫过当日前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 2004年8月16日晚上10时,务工人员沈洪文、沈洪武等人在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一桌球室打牌。突然,6名持刀男子冲进屋内打劫,并把刀架在沈洪文的脖子上。这6人中的向涛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此案查明,持刀男子向涛林全身有十余处钝器、锐器创伤。经法医鉴定,向涛林系因钝器作用所致右肺叶破裂、血气胸并锐器砍击全身多处创口大出血死亡。法院认为,沈洪武和沈洪文采取的是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沈洪武有期徒刑8年,沈洪文有期徒刑6年。 20多岁的沈洪武和沈洪文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了上诉。 案件宣判后,有法律专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构成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往往分歧较大,而区分两者的关键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法律没有作出太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一些困惑,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有待具体化、明确化。有专家认为,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息之间,面对歹徒的刀子,在如此短暂的时刻要求防卫人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种苛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