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老战士补助标准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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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0:47 东南快报 | |||||||||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提高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近期发放到位。 据了解,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补助标准为1310元/月;红军失散人员按区域划分为城镇、农村两档,城镇补助标准为410元/月,农村为380元/月。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补助标准也有所提高,分为城镇、农村二档。城镇烈属补助标准为455元/月,农村为305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补助标准为435元/月,农村为30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城镇补助标准为410元/月,农村为285元/月。(来源:艾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