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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十二乐坊”专辑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5:54 新民晚报

  市一中院判一日本公司获赔6万元

  为“女子十二乐坊”专缉,两家公司互相指责对方侵权。日前,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停止对日本普拉提亚株式会社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计人民币6万元。

  发现侵权日本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独特的演绎方式,“女子十二乐坊”在国内外迅速走红。于是,2003年4月1日,日本普拉提亚株式会社与“女子十二乐坊”的经纪公司——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制作“女子十二乐坊”演奏专辑签订了《专属合同书》。同年7月24日,普拉提亚株式会社将包含15首乐曲和2首MTV的专辑制作完成后,在日本出版发行了专辑——《女子十二乐坊:BeautifulEnergy(美丽能量)》(CD + DVD )。

  就在同年5月14日,星碟公司又与广东杰盛公司签订协议,自称拥有相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权,并将其转让给杰盛公司。杰盛公司则在国内发行了《东京爱情故事——女子十二乐坊》(CD+DVD )、《女子十二乐坊——日本销量冠军碟》(CD + DVD )和《自由——女子十二乐坊》(DVD)。

  当普拉提亚株式会社发现了杰盛公司出品的专辑后,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和邻接权,于是告上法庭。杰盛公司毫不相让,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所争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归其所有,并要求普拉提亚株式会社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此案中,关键性的角色是该乐队的经纪公司。于是,法院在审理中,追加了星碟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庭审中,普拉提亚株式会社和星碟公司均确认,普拉提亚株式会社在制作完成后将母带交给星碟公司,星碟公司同意杰盛公司在国内发行使用。另外,杰盛公司和星碟公司也确认,《东京爱情故事——女子十二乐坊》(CD+DVD)所使用的母带由星碟公司提供。

  法院判决部分制品存在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相关规定,原告虽为日本法人,但其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仍受中国法律保护。本案所争专辑中的2首MTV根据其制作特征,应当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上述作品和制品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原告。因星碟公司与杰盛公司的协议在后,所以杰盛公司不能依据该协议获得录音制作者权。

  杰盛公司发行2首MTV的行为并未得到授权,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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