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女童遭“猥亵”8天后才报案 警方最终不予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1:35 龙虎网

  【龙虎网讯】儿童遭到“猥亵”,案发8天后,家人才报案,导致证据无法固定,事实无法查清,警方不予立案。昨天,我市某区检察机关对一起申请立案监督案件,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今年7月初,在南京开卤菜店的安徽人吴某,来到某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反映今年5月19日下午,其5岁女儿田田在幼儿园同学家玩时,被邻居赵某猥亵。报案时,公安机关不
但未受理,还作出了不立案决定。吴某请求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

  详细听取吴某反映后,检察院立即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同时调取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

  案卷材料反映,案发后,田田家人直到5月27日晚,才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接案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讯问中,赵某始终否认自己有猥亵田田的行为。随后,警方又对赵某亲属,以及为田田做检查的医生等相关证人进行询问,但仍未获取赵某有罪的直接证据。

  6月15日,警方对此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吴某不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予立案决定被维持。

  检方调查时,办案人员对田田家人在事发8天后才报案提出质疑。田田家人称,他家与赵家关系一直较好。事发后,赵家多次来人探望田田,想用钱私了。因此,田田家人对是否报案犹豫不决。而赵家人则讲,田田家人想借机讹钱,后因没达到目的,才想报警。

  进一步调查后,检方认为,报案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警方的调查结果,不能确定赵某有犯罪嫌疑。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应当认定赵某没有犯罪。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检察机关不能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后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强奸、奸淫幼女、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犯罪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证据很难固定。遭遇此类不法侵害时,被害人或监护人如不及时报案,往往给鉴定、取证、定罪带来极大困难,甚至无法进行。

  因此,检察官提醒被害人或监护人,遭遇上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报案,让侦查机关查清真相,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的人也不被冤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王婕妤 剑讯 殷学兵

  (来源:南京日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