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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收条引出12万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7:25 新民晚报

  ——长宁区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起因为还款与否存在争议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长宁区法院受理,原告要被告还钱,被告却说还了。

  在经过仔细审理和取证后,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对存在争议的两张收条,否定一张,
认定一张,判决被告陆一伟应在10日内归还原告陈杰借款12万余元。

  涂改收条

  “收到还款计人民币1万元,美元计5500元。收款人:陈杰2002年11月4日”,“收到陆一伟归还款计人民币1万元(美元5000元整)。收款人:陈杰2003年2月24日”。陈杰在开庭时看到这两张收条时,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当场向法庭指出:“这两张收条是假的!”

  他清楚记得在2002年3月10日,自己和陆一伟在协议书上共同签下姓名,明确陆一伟对自己负有人民币20万元的债务。之后,陆一伟分三次共归还了人民币3万元,尚欠17万元。陆一伟在法庭上对这20万元债务的说法没有异议,但是关于还款的情况,他所说的却和陈杰完全是两码事。陆一伟说他只还过两次钱,就是自己提供收条的这两次,共计还款人民币2万元,美元10500元。

  陆一伟在法庭上的陈述让人觉得案情有点离奇。对此,陈杰有他自己的看法。在仔细辨认了收条之后,他认为收条是被涂改过的。他向法庭陈述道:“在当初还款的时候,陆一伟都事先准备好收条来找我,收条上的内容都是由他书写,然后在还款时仅仅让我在收条上签名。现在回想起来,一定是我签完名后,陆一伟又在预先留好的空白位置上加上其他钱款数额。”陈杰认为,两张收条上美元还款部分都是事后加上去的,有明显的涂改痕迹。

  难以鉴定

  陈杰要求法院对两张收条作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出具一份结论:两张收条上的签名字迹都为陈杰所写;两张收条上的“人民币若干”和“美元若干”前后这两句话也没有发现不是由同一书写工具书写的痕迹;但是根据现有条件,无法鉴定出前、后两句的书写时间是否相同。

  不久,陈杰又要求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一次作鉴定。去年年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物证检验报告:两份收条上的“人民币若干”和“美元若干”前后两句皆为黑色书写笔迹,未检出明显不同,但是因为检材量太少,无法确定是否为同时书写。

  两张内容并不复杂的收条,却经历了反反复复几次鉴定,而且在这一系列的鉴定之后,关键的疑问还是没有得到解答。到底是谁在编造事实?

  法院判决

  借贷所基于的诚信在陈杰和陆一伟之间已经荡然无存。事已至此,陈杰不禁后悔起来。他们两人原本并不相识,1991年,陈杰的妹妹陈小姐在国外学习打工期间结识了陆一伟。2000年8月,陆一伟以经商为由向陈小姐借美元2.2万元,后一直没有归还。陈小姐在急需钱款时,是哥哥为她垫付钱款帮她解了燃眉之急。所以在2002年3月,3个人共同签订一份《变更债权人协议书》,明确由陆一伟归还人民币20万元,陈小姐则将她的债权转给了哥哥。

  根据对已查明事实的分析确认,依靠社会常理,法院认定两张借条中书写流畅顺通、于2002年11月4日出具的一张为真实收条;而于2003年2月24日出具的那张,因为标点符号括号的使用不符常情且有明显修改痕迹,法院不予认可。

  通讯员 金文斌 本报记者 袁玮

  法官点评

  证据存有争议,往往是因为证据本身存有瑕疵,上述案件便出现了这种情况。随着市民法制观念的加强,一般对证据的采取、保留已经具有很强的意识。但是对所形成证据本身的质量,例如其被修改的可能性、是否存有歧义,都还有所疏忽,而这些都直接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所以,借贷过程中在出具借条、收条这些书证时,双方不仅要注意保存,还要在形成这些证据时考虑周全,以免引起将来不必要的争议,导致主张权利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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