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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米梯上坠落装修工摔断腿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0:19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装修工在施工时,不慎从约3米高的木梯上坠落,右大腿遭重创摔断,全身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该装修工将包工头告上法庭。

  2003年11月,家在泰兴市的黄建民(化名)来到南京市苜蓿园东街一工地从事装修工作。一月后,正在施工的他突然从高达3米的木梯上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到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黄建民右腿摔断,要想病愈后继续活动,只能更换人工髋关节。在医院
住了37天后,黄建民出院,医生建议其半年内在家休养。后经泰兴市人民法院鉴定,黄建民伤残等级为9级。黄建民称,他当初从泰兴老家来到南京打工,是受老乡张明亮邀请而来的,但张在他受伤后,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明亮说,他也是从南京市某建筑公司承揽的工程,该公司也应对黄建民的受伤承担责任。2004年5月,黄建民将张明亮和南京某建筑公司告到了法院。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建民在被雇用劳动期间受伤致残,作为雇主的张明亮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由于南京某建筑公司与张明亮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而张明亮并无承揽工程的相关资质,故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黄建民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可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涉各项费用的80%,黄建民个人承担20%。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鼓楼区法院法官冯亚晨告诉记者,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即使雇主无明显过错,但雇主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被称为“无过错责任”。此外,工程的发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方无相应资质,但仍将工程发包给对方的,应对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作出的。但如果雇员有重大过失的,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作者:鼓研 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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