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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共同买房分手后成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0:3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通讯员 轩法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恋爱时共同买的房子,成了分手时的一块心病,让两个昔日的情侣不得不法庭相见。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权属纠纷案,判决两人按照当初买房时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4年前,54岁的陈先生通过婚介所认识了比自己小十几岁的王女士,并确定恋爱关系,拍了结婚照。2个月后他们便以两个人的名义,跟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花42万余元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房子交付后,他们还一起进行了装潢,打算不久后结婚。2002年年底,房子装潢好
了,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王女士说,陈先生的前妻已经去世,她原本打算能好好照顾陈先生的下半生。但搬家的时候,陈先生却悄悄地把自己前妻的床搬进了新房,还说“实在忘不了前妻”,因此不能跟她结婚。打这以后,两人的感情逐渐疏远,并终至分手。婚结不成了,恼人的问题也接踵而来:那套两个人名下的房产究竟该归谁呢?陈先生说,这房本是他一个人买的,只是后来王女士要到单位领取住房补贴及公积金,自己才同意她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上添了名字。因此,要求王女士从买房契约中退出。争执不下,两人双双闹上法院。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后觉得,买房契约上署了两个人的名字,陈先生又不能证明房子是自己单方出资购买,房子应属双方共有。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一人拿房,另一人获得适当的补偿。但由谁拿房更合情理?另一方应当获得多少补偿呢?法院认为只能按照当初各自的出资多少来决定。为此,双方开始拿出各自的证据证明自己到底出了多少钱。但这确实有些困难。恋爱的时候,出双入对,取钱、交房款往往都是两个人同来同往的,这里面究竟哪些钱是陈的、哪些是王的,没有证据。最终,法院根据银行的取款记录、陈先生的贷款证明等,认定购房款和装潢费用中有40万余元是陈先生的个人出资,其余的近6万元为双方共同出资,一人一半。法院据此认为,购房款的绝大部分为陈先生所出,因此房子归他,王女士获补偿也理所应当。但此时,房屋的市价已由原来的42万余元升值到63万余元。如果仅按当初的出资额计算王女士的补偿费,显得不太公平。于是,法院将王女士的出资额换算成了出资比例,由此计算出王女士应获的补偿费为4万余元。并据此作出最终的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姓)

  法官点评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现在未婚男女共同买房、买车、买股票十分普遍,类似陈先生、王女士这样涉及财产权属的纠纷也很多。由于恋爱双方的关系十分特殊,既不同于夫妻又不同于普通朋友,财产分割往往遭遇举证的难题。目前,进行仔细的财产公证可能是避免这种麻烦的最好办法。(编辑 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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