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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作假 引发百万国家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5:5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1996年,绵阳市盐亭县的程茂与该市斯丽化妆品厂签订合同,将自己缫丝厂的机器设备和库存蚕茧卖给化妆品厂,但化妆品厂未按约定期限付款,被告上法庭。盐亭县法院个别工作人员在执行时弄虚作假,将执行回的货款现金又转回被执行对象法定代表人家属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报销”、支出了部分费用。今年3月,程茂向绵阳市中院提出133万余元国家赔偿。7月29日,绵阳市中院为此案举行听证会。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因执行作假引起的国家赔偿案。

  打赢官司 交纳执行费申请执行

  今年51岁的程茂上世纪90年代在盐亭开办了一家私营缫丝厂。1996年1月15日,程茂与绵阳市斯丽化妆品厂(下称化妆品厂)签订合同,将缫丝厂的机器设备和库存蚕茧卖给化妆品厂。化妆品厂没有如期付款给程茂,同年9月6日,程茂向盐亭县法院起诉。盐亭县法院当年10月16日、10月22日两次作出判决,化妆品厂应支付程茂418265元。1996年11月15日,程茂向盐亭县法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并提供了化妆品厂在新疆有14万余元资金、在武汉有4万美元资金的线索。此后,程茂多次找到法院要求执行,法院却称,化妆品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直到1997年8月,程茂才从盐亭县法院执行庭拿到5万余元。

  虚假执行 执行款被转回原主人

  盐亭县检察院2001年7月的调查报告称,依照法律规定,盐亭县法院应当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十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然而从1996年11月15日受理执行申请至1999年3月16日法院受理化妆品厂破产申请的两年多里,盐亭县法院都没有向化妆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

  盐亭县检察院查明,1997年1月12日至29日,盐亭县法院副院长邓成华、执行庭副庭长任格到乌鲁木齐市执行回了化妆品厂货款14万元现金。同年1月29日,法院执行人员将14万元汇进法院执行庭账户,之后,执行庭会计将其中11.7万元转入“何丽”的银行账户,而该账户主人正是化妆品厂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的亲属。同年2月3日,化妆品厂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到银行将11.7万元全部取走。检察院查明,盐亭县法院工作人员何文标、汤科林从11.7万元中“报销”了3.3万余元费用,邓成华、任格等到新疆执行开支差旅费2万元。

  更改日期 破产文书时间提前

  1999年3月16日,化妆品厂向盐亭县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盐亭县法院宣告化妆品厂破产还债的裁定书,邓成华于当年4月28日签字印发,但盖上法院公章的正式法律文书的落款日期却被改为当年3月18日,时间提前了40天。个中奥妙在于,程茂与化妆品厂于1997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化妆品厂欠程茂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时间为20个月,从1997年7月19日到1999年3月19日止,化妆品厂想以破产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提出申请 要求国家赔偿133万

  2003年12月11日,绵阳市中院发出决定书,确认程茂可以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今年3月7日,程茂向绵阳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卖出的机器设备和库存品费用、车旅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30741.7元。7月29日,绵阳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召开听证会,程茂与盐亭县法院有关人员参会。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绵阳市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程茂案件承办人欧阳晓法官告诉记者:“在7月29日的听证会上,盐亭县法院与会人员说,如果责任在盐亭县法院,给程茂带来损失,赔偿多少以上级法院裁定为准。”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此案由绵阳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很快将作出判决。

  法院院长造成损失要追究责任

  昨日上午,记者在绵阳中院见到了邓成华。2002年12月邓成华从盐亭法院院长任上调到绵阳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做工作人员。邓成华说:“1997年到新疆去执行,我本不想去,是单位安排才去的。我只是完成执行任务,其他的我不管,上面有院长和分管院长负责。”

  昨日盐亭县法院院长奉光明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如果绵阳中院判决是盐亭县法院的责任,该赔就赔,如果法院相关人员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一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文/图特约通讯员陈开端记者辜英智

  绵阳新闻热线:131181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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