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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相诱 盗窃名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11:05 今晚报

  本报讯三男子潜入一农家院内,以“美食”相诱盗窃农户家养的名贵宠物犬。日前,津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其中两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苏某、姚某均系本市津南区农民,其中苏某曾于1990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199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3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3
个月。今年4月1日19时许,恶习未改的苏某又伙同津南区咸水沽镇的常某(外逃),携带火腿肠、电线等作案工具,乘坐被告人姚某驾驶的大发汽车,来到津南区八里台镇某村胡某家的院前。趁无人之机,被告人苏某翻墙进入院内,先用火腿肠喂食院中散养的一条灵蹄犬(价值1.2万元),后用电线套住其颈部,由常某在院外接应,将该犬拽出院外。得手后,几人将所盗来的狗装上汽车,迅速离开。后苏某、姚某将该犬卖给他人,得赃款2000元,三人瓜分。后被告人苏某、姚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盗灵蹄犬也已归还失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苏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其在作案中的作用较大,且其曾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故在对其处罚时将就上述情节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徐蕊 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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