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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和责任方共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2:32 半岛晨报

  外来务工人员金某在大连某电器公司上班,最近他将电器公司和另一被告——大连某建筑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他要求两被告赔偿他人身损害等共计15万元的赔偿金。此案经大连市某法院审理后裁决:电器公司和金某共同承担责任。

  2003年10月末,大连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住宅楼项目中的弱电工程,分包给大连某电器公司电器部(下称电器部)。双方约定:分包现场的管理和安全均由
电器部负责。

  2003年11月2日,电器部雇用的外来务工人员金某,在午休期间路经地下室。因无灯光照明,不慎掉进1米多深的集水坑中摔伤,造成脾脏破裂并被摘除。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构成5级伤残。

  住院期间,金某将建筑公司和电器部一并告上法庭,他向法院主张:两被告要一起承担他的多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7月做出判决:金某在非工作期间,误掉进地下室,跟被告建筑公司没有连带关系,原因是,事前建筑公司和电器部已经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有明文规定,工程进展中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和建筑公司无关,金某和电器部共同承担金某的所有诉求。

  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王孝发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法律关系复杂,但仍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王孝发表示,首先本案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同时,金某受到的人身伤害与电器部有无分包资质没有因果关系。其次,受害人金某虽然与电器部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其不是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因此,也不能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分包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建筑公司与电器部在分包合同中关于现场管理的约定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电器部应当对施工现场负有管理义务,因此,受害人金某的损失应由电器部负责赔偿。当然,受害人金某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记者王晓梅实习生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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