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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喷水淹了市民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9:19 每日新报

  跑水原因无法确定供热公司负责赔偿张家民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原告张女士家的暖气部件突然断裂,大量热水喷涌而出,给张女士造成一定损失。庭审中,双方就举证责任问题产生争议。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暖气跑水现场的证据采集应属于供热公司的举证范围,但该公司无法证实自身可以免责,所以应承担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原告张女士与供热公司下属的供热站签订了“民用住宅供用热力合同”,期限自 2003年 9月至 2005年 9月。2004年11月,张女士因发现家中小卧室的暖气温度不理想,于是通知供热公司。该公司接通知后派员将此组暖气的“跑风”进行了扳动,使得该组暖气温度有所上升。事后,张女士又发现“跑风”处有滴漏,供热公司接报后再次派员对该跑风进行了扳动,滴漏才得以止住。

  2005年 1月3日上午9时许,跑风突然从根部断裂,大量的供热用水喷涌而出,导致地板、屋顶、墙面、家具等物件不同程度地被浸泡、浸湿,室内电脑、相机被淋湿后不能正常使用。供热公司接通知后立即派员赶到现场检修,经更换“跑风”组件,跑漏才得以控制。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女士于是提起诉讼。张女士认为,其花几千元自费安装暖气,既未拖欠暖气费,也不存在私改暖气的问题,被告不能随意推卸责任,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供热公司表示,原告所述暖气跑水过程属实,但被告的暖气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此事件的起因只能是原告对断裂部位施加了某种外力,与被告无关。

  对于暖气跑水的责任一节,法院认为,暖气跑水现场的证据采集问题应属于被告举证范围,但目前现场“灭失”而无法进行鉴定,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无法证实自身就暖气跑水存在免责事项,即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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