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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建议:维权还需三把“利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0:2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你们开的这个栏目非常好,我也想谈一谈我的一些想法。”“我虽然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感兴趣。”……本报“修改《消法》,你有何建议?”栏目,自上月28日开设以来,受到众多消费者的热情关注。以下是部分消费者近日致电本报提出的建议,记者略作整理归纳。

  建议一:赋予消协代理诉讼权

  某车辆厂退休老技术员张继祖认为,《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消协享有7项职能,其中之一就是“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但从现实看,光“支持”显然是不够的。因为,经营者大多都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信息资源优势,普通消费者与其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如果消协能代理消费者提起诉讼,无疑能有效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所以,如果要修改《消法》,应当明确规定,消协享有代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另外,在发生“肯德基苏丹红”事件之类,侵害群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定情况下,消协还应有权代理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诉讼所得利益,可以用来成立消费者维权基金,以资助那些受害消费者。

  建议二:“假一罚十”要兑现

  某中学英语老师马小姐说,现在商家搞促销时动不动就夸下“假一罚十”之类的海口。然而,一旦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后,即使到消协,经营者往往也只是按照《消法》规定,给予“双倍赔偿”而已。马小姐认为,商家既然承诺了,就相当于和消费者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为了强制其履行,《消法》第四十八条应增加这样的内容:“经营者承诺‘假一罚十’的,按十倍赔偿处理。”

  建议三:大额商品也应“双倍赔偿”

  消费者仇先生认为,《消法》不仅要明确把商品房、汽车、医疗、教育等消费纳入《消法》保护范围,还应该明确规定,像商品房、汽车这种大件高价商品,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同样应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仇先生举例说,他曾花二三十万元在江东北路附近买下一套房子。结果房屋交接时,原先规划图上的小区绿地没了,会所没了,楼道的墙面材料品质也很差。为此,他联合其他业主一道,多次找开发商进行交涉,没想到开发商不道歉,甚至扬言:“现在房价涨了这么多,你们这些业主占的便宜够多了,不想要可以退房,也可以去法院打官司。”仇先生说,大家等了两三年才拿到房子,谁会舍得去退,如果《消法》明确规定了卖房欺诈也要“双倍赔偿”,开发商还敢让业主上法院吗? 实习生黄敏 南京日报记者邹伟(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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