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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交养老保险被申请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1:54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实习记者 胥欣

  案件简介

  孙长林(申诉人)自1995年6月就一直在南京化纤厂(后改制为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至今。1999年,合同到期的孙长林按照南京化纤厂要求,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孙长
林事后才得知自己实际是跟南京某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可孙长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一直由南京化纤厂发放。后来孙长林还发现,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给他办理养老保险。2005年4月25日,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孙长林的劳动关系,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孙长林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9500元,同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的标准补办社会保险。

  辩论焦点

  申诉人:

  孙长林的代理律师——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许利、徐明珠向仲裁员表示,从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孙长林一直在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这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10年的工作期间,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履行法定的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后来孙长林虽与南京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这只是居间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仍为实际用人单位,因此孙长林的合法权益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被诉人: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孙长林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因此现在孙长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去起诉劳务公司。加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是今年才成立的,以前和孙长林签定合同的是南京化纤厂,根据以上两点,孙长林的起诉对象不应该是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至于后来南京化纤厂要求孙长林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合同关系。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当庭未做出仲裁决定。昨天,记者在仲裁庭还看到跟孙长林一起起诉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4位职工,这5人都是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近10年的老员工了,由于单位一直不给他们缴养老保险,加上现在单位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老职工集体将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编辑 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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