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开发区放宽企业登记经营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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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0:12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鸣霄)记者从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获悉,近日,哈开发区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经营的条件。“居民住宅不能成为企业住所”、“生产企业必须投建生产车间”等一些过去的“禁令”在该局管辖的范围内已解禁。目前已有120多户新开办企业成为新政策的受益者。 ———允许生产企业不投建生产车间。开发区工商分局最新规定,从事便于分散加工
———允许把住宅登记为企业办公场所。下岗职工、失业和待业人员、科技人员等开办的小型非公众聚集型、符合开发区环保相关规定的企业,只要提交不扰民证明,即可把投资人的住宅登记为企业办公场所。 ———放宽经营期限。内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本企业章程规定,各类许可证、资质证、批准文件设置的有效期限,以及房屋使用、租赁期限,不再作为核定企业经营期限的依据。 ———放宽使用“实业”字样的条件。从事科、工、贸综合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中可使用“实业”字样。 ———打破“一点一照”的限制。房产面积较大的场所,经隔断、分离改造后能与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可以“一点多照”。非公司制企业办公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只要没有跨越所在地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可在营业执照上同时注明两个地址,不必另办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