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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人当庭砍伤法院不负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1: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被害人和家属当庭用锤子和菜刀砍伤被告人,被告人转而状告被害人以及兖州法院,索赔40多万元。轰动全国的兖州法庭血案昨在山东省肥城市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德章、王义臣共同赔偿原告赵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驳回了原告要求王德章、王义臣和兖州法院共同赔偿4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被害人及家属制造法庭血案

  2002年12月17日8时30分左右,兖州市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内,对王德章诉赵伟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宣判。王德章在身上偷藏了一把菜刀和一把锤子带入法庭。法庭宣判赵伟无罪,在让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坐在旁听席上的王德章的儿子王义臣走到王德章跟前,阻止王德章签字,并偷偷从王德章身上摸起菜刀藏在自己身上。王德章当即拒绝签字。审判长顾峰走到被告人席让赵伟签字。此时,王德章突然窜至赵伟跟前,手持铁锤向赵伟头部乱砸,由于赵伟躲闪及法官顾峰等人的全力制止,铁锤只砸在了赵伟的背部。同时,王义臣手持菜刀冲向赵伟,砍向赵伟前额,赵伟前额被砍出长6厘米的刀伤。经法医鉴定,赵伟系轻伤。

  2003年9月3日,经山东省高院指定,肥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王德章父子行凶一案。赵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法庭准予。王义臣、王德章被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刑八年和三年。

  兖州法院成了民事被告

  刑事案结案后,赵伟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德章父子和兖州法院共同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6万元。山东省高院指定肥城法院审理。6月21日,案件开庭。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虽然规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已有1995年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予以调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不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兖州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认为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其损害,因本条规定的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院审判行为不是“经营活动”,也不是“其他社会活动”,而是一种特定的国家行为,故不适用本条;

  至于40多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院的有关批复,对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肥城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赵怀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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