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证 被判连带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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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6:16 新民晚报 | |||||||||
一农妇用自己的证件替人购车上牌,不料车子出重大事故——出借身份证 被判连带赔偿 为了每年500元“挂户费”,农妇毕某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为一外地人在上海购置农用车。没想到,农用车撞死骑车人,死者家属将车主及毕某一起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判决,车主王某赔偿受害人家属12万余元,毕某因出借身份证,承担连带责任。
农用车超载肇祸 2004年6月27日下午,南汇区远东大道上,一辆沪C牌照农用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逢一辆自行车横穿远东大道。农用车躲避不及撞上自行车,骑车人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农用车超载,其刹车装置也不合格,属违法行为;事故发生时路口有信号灯控制,现场无目击证人,农用车司机王某陈述骑车人周某闯红灯无法查证,不能作为事实依据,因此这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王某驾驶的这辆农用车,由衡某转让给他,而行驶证上,却写着毕某名字。于是,死者周某的家属诉诸法院,要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基于毕某、衡某系肇事车辆车主,要求判令3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 法庭上大喊其冤 在法庭上,毕某大喊其冤,说肇事农用车由衡某出资购买,因需上海的身份证才能上牌,故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办理了机动车权利登记。这辆农用车虽挂靠于自己名下,但自己既不能支配,也不能从中获得利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衡某陈述,肇事车辆确系其所购,并借用毕某的身份证、户口簿上了牌,但之后其已将车辆转让给了王某,故王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他与这起交通事故没有关系。 辨是非法院公断 法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周某骑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毕某作为肇事车辆被挂户人,并收取一定费用,获取车辆运行利益,是本起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衡某在将车辆转让给王某后,其既不是车辆权利登记人,也不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无法支配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中得益,故衡某对本起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富心振 法官点评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专属性,不得出借、转让。本案中毕某出借身份证给他人用于新车登记上牌,既违反了有关身份证的使用规定,又在客观上干扰了车辆管理秩序。毕某虽在出借过程中获得一点利益,但和本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比,实在得不偿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