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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害群之马”不留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5: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失职的,丧德的,坏律师违规必受处分

  一个行业最怕什么?“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将“害群之马”揪出来,可以让一个行业朝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案件一:不辨真伪影响办案

  当事人:韦茂庆(原广东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韦茂庆律师在代理一承包费纠纷案中,未严格审核《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程序,以至于案件发回重审。韦茂庆律师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工作过失,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04年5月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24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案件二:大派传单招揽业务

  当事人:赖守标(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守标律师放任助理人员以派发传单的形式招揽业务,鼓动业主起诉开发商,然后由其本人参加诉讼。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第十项之规定,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04年5月对赖守标律师作出“训诫”的处分决定。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7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活动:(二)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第8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业务推广宣传,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十)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规则的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者有损律师形象的。

  案例三:工作粗心忘了开庭

  当事人:卢桂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桂平律师在代理一诉讼案件中,由于无故不出庭导致法院裁定当事人撤诉,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鉴于其本人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措施从而减轻了不良后果,根据《律师法》第44条规定,东莞市律师协会对其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注:《律师法》第44条第(五)款: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四:私自收费接受委托

  当事人:邹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代理一审案件时,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在代理上诉案件时没有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常的委托手续,私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且事后没有到律师事务所补办相关手续,其行为已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广州市律师协会于2003年12月对其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注:《律师法》第44条第(七)款: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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