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徒报复纵火残害民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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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2:0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魏敏通讯员张娅实习生韩晶)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后对办案民警恶意报复。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因不服劳动教养而纵火残害办案民警的郭新顺死刑。8月12日上午,郭新顺在宝鸡被执行枪决。 郭新顺,男,今年43岁,宝鸡市人,无业人员。1984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199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1997年因吸食
2004年5月,郭新顺得知韩建新因病在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便数次到病房向韩建新索要“赔偿”费,均遭到拒绝。2004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郭新顺携带事先备好的斧头和用大可口可乐瓶装着的汽油再次闯入韩建新住的病房,将汽油泼向正卧床输液的韩建新身上。韩建新见状即下床抢夺郭新顺手中的斧头,搏斗中,郭新顺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致韩建新身上和房内物品起火,后在他人帮助下将火扑灭。 经法医鉴定,韩建新全身烧伤面积达41%,多处II度、III度烧伤,属重伤并构成三级伤残。郭新顺在纵火时也被烧伤,从医院逃出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此案经省高院审理,认为郭新顺虽经劳改、劳教,但恶习不改,将国家机关对其违法犯罪的打击处理转化为对具体办案民警的仇视,寻衅报复,携斧头、汽油等作案工具闯入病房,将汽油泼洒在正卧床医病的公安民警身上点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作案后虽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对其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和关键情节拒不供述,故其自首不能成立。郭虽杀人未遂,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不予从轻处罚。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新顺以故意杀人罪所作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