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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彩礼归谁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8:14 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8月13日讯(记者 张子森)省城一市民与女朋友订婚后按习俗“万里挑一”付了11000元彩礼钱,后因陪嫁品数目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双方在彩礼钱应该归谁上发生争议。律师认为,在类似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约纠纷中,女方应归还彩礼钱。

  今年4月份,从吉林来济南工作的小牛(化名)认识了小玲(化名),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并在6月份订了婚,订婚时小牛按照小玲家乡“万里挑一”的习俗,给了小玲家1100
0元彩礼钱。

  但在随后准备婚礼过程中,两家父母因为陪嫁品发生矛盾,协商未果后双方决定解除婚约。由于双方没有登记,小牛认为婚约解除后,小玲应当退还订婚时的彩礼钱。但小玲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完成婚约责任并不在她,按习俗说法她不应该退还彩礼钱。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依照风俗习惯付的彩礼钱在3种情况下应当依法予以返还:第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第二是双方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共同生活;第三是给付彩礼一方由于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律师指出,由于风俗习惯不同,因婚约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在类似纠纷中,订婚从法律上讲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女方应该返还男方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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