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非医疗事故案,医院被判赔款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8:5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金陵晚报报道】历经3年的医疗纠纷昨天终于有希望画上句号,而且判决结果还超出了王琳的想象:“我原本害怕法院采纳医学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现在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的责任,我多少松了口气。”是非不断的3年生活让王琳变得很实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后她仍在盘算着:“我不知道这个残疾用具费应该怎么计算?”她向记者表示,她对法院的判决基本满意,但由于代理律师未能到场,她表示还不能完全表明态度。

  大手术惹出大是非

  2002年3月1日,王琳丈夫陈德明因喉咙不适,遂到南京某医院就诊,经检查未发现有肿瘤细胞,后又在入院体检中,CT和MRI检查结果为“拟环后区占位”。院方随后制定了“颈段食管切除+全喉切除+胃咽吻合术”的手术方案。据王琳介绍,手术过程中,院方发现陈德明整个颈段食道都被肿瘤侵犯。医生取肿瘤组织送快速冰冻病理切片,报告为恶性肿瘤。术后10多天,肿瘤组织检查报告出来,显示为“食管上段恶性淋巴瘤B系”,亦即“淋巴瘤IV期”。术后半月多,陈德明颈部右边缝合处红肿压痛。经查是肿瘤复发,立即转该院肿瘤科进行化疗。为何切除多个器官后,肿瘤还会那么快复发?王琳开始怀疑医院的所有做法。“在一次与该院肿瘤科医生闲谈中我得知,淋巴瘤与其他部位肿瘤不同,对淋巴瘤IV期病人来说,切除手术毫无意义,只能进行化疗。手术反而增加患者的风险、感染机会和增加患者的痛苦。”王琳认为医院完全错了。“而丈夫现在喉咙没了,不能说话,只能进食半流质,不能弯腰低头或平躺,否则胃液会返流。颈下的人工喉也暴露在外,鼻涕只能靠纸巾浸润引出,鼻子也成了摆设……”为了给丈夫讨说法,她于2003年4月将医院告上鼓楼法院。

  法院判定医院担责70%

  受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就此开了医疗事故鉴定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王琳不服,法院便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最终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宣判前,王琳感到失望,这时她拨打了记者的电话。她表示:“我对接下来的法院审理没有任何信心,对判决结果更是一点底都没有。我知道你关注医疗纠纷,希望得到一些意见。”记者建议她相信法律的公正,更要信任法官的审理,应该坚持走法律维权的道路。王琳最终拿到的判决书载明:医院要对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70%的责任。法院审理中指出了被告医院治疗方案的部分不妥,并且治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高度的谨慎注意任务,因此需要赔偿患者12万多元的损失,同时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

  非医疗事故如何索赔

  记者曾经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电话,某女士来电称:家人在手术后受到很大损害,但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是不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和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商议后告诉她:此时,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二,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的结论经过充分的法庭质证,患者方提出了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人民法院应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予认定,直接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判决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二是患者方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即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患者方也可依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自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鉴定,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即使医院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有证据表明医院存在侵犯患者身体的行为,是可以根据相应法律向医院提出索赔,关键是怎么找出证据。也有患者提出,可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患者尽可放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特别指出: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编辑 草非)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