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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需进一步细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0:25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8月15日讯(记者 赵志斌 通讯员韩博蔡相兵)供热采暖是一项关系千家万户、与群众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的工程。本报对新修改的《淄博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报道后,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对这部即将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做了分析,普遍认为新修改的《条例(草案)》中部分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供热企业: 立法尽快完善

  据了解,淄博市工商部门2004年公共设施服务类申诉共受理244件,以居民对供暖方面的申诉居多,主要反映如下问题:室内温度低,居民要求供暖企业赔偿或退费时因无法提供整个供暖期的测温记录难以得到赔偿;采取串联方式供暖的个别居民拒交取暖费导致其他正常交费用户得不到供暖,而真正得到赔偿的用户却寥寥无几。

  “热源单位、供热企业、用户形成了一个‘循环链’,供暖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很多,并非供暖企业停止供暖,由于热源单位气源不足、窃热装置等原因引发温度不达标,就很难把它作为一个量化赔偿标准。”淄博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等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一肚子苦水,“现在各种窃热装置走进居民家中,其实窃热和偷窃国家的其他资源是一种性质。”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条例(草案)》虽然对窃热行为作出了经济处罚规定,但实际运作起来却很难。既然窃电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窃热行为应该也有硬性处罚规定,而企业没有执法权,无法正常入用户家中取证,如果《条例(草案)》能规定由公安部门进行配合,加大这方面的执法力度,将能更好地保护大多数居民的利益。

  政协委员:量化标准可建立长效机制

  “居民关心的是暖气热不热,不热就找供热公司。供热是一项长期长效的工程,对居民的赔偿,应该有量化标准。”淄博市政协常委宋本善表示,供热价格上去了,温度却达不到,这就是不合格商品。保证热的温度,是供热企业必须做到的,普通商品不合格,市民有依据要求赔偿,而供热却没有明确的依据,对于长期以来的供热“霸王条款”,必须要有明确的标准来界定。《条例(草案)》中的模糊赔偿标准,会使双方纠纷更难解决,甚至出现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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