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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人 车主难脱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4:54 今晚报

  本报讯一男子因驾车时未与前方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乘车人当场死亡。事发后经查得知,肇事车辆并非该男子所有,而是通过转租取得,为此,在检察机关对该男子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家属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一并提出了索赔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男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费39万余元,同时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及转租人亦应对此负责,遂判令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收到判决后,该男子不服,已于日前上诉至市二中院。

  被告人陈某系本市农民。2005年1月1日7时许,陈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大货车,沿东丽区卫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外环线津汉公路口西侧200米处时,因在车内点烟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其所驾车辆与前车尾部相撞,造成乘车人刘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查得知,陈某驾驶的大货车所有人是一家煤制气厂。2004年12月10日至今年5月10日,该厂与其职工冯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将该车租与冯某使用。后冯某又转手将该车租给了陈某,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陈某用该车给冯某免费提供浴池用水,以此折抵所用车辆的承包费用。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刘某的妻子、未满周岁的儿子和年过花甲的母亲也在律师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冯某及煤制气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育费、抚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

  经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及综合评议,东丽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因交通肇事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将车转租给陈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出租人,陈某驾驶租赁的车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冯某应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煤制气厂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该肇事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徐蕊 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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