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购车款差点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4:25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马志国)一男子委托一家商贸公司购买汽车,但在从北京提回车、准备上牌照时,车管部门却发现购车发票存在疑点,暂扣了所购车辆,由此引发了一场委托人和中介方之间的纠纷。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没有严格审查、存在过错的中介方返还委托人已经支出的相应费用。

  今年3月3日,赵某和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购车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自
愿委托某商贸有限公司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飞度”品牌的小轿车,车款为8.88万元。协议签订当天,赵某付给某商贸有限公司车辆首付款2.68万元,余款6.2万元由赵某向银行申请汽车贷款。其后,赵某和银行签订了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并向某担保公司交付担保费近2000元。3月9日,赵某和某商贸有限公司又口头协商,改买捷达1.6排气量舒适型05春天轿车,约定价款为9.88万元,赵某补交了首付款1万元,贷款数额不变。

  3月16日,某商贸公司将赵某委托其购买的捷达轿车提回,颜色为乌木黑。赵某称,在某商贸公司通知他提车时,他发现车辆不是零公里车,车内顶部、后排座椅及安全带有油污、座椅无外包装、排气管发黄,某商贸公司经理对此作出解释,并给予他一些优惠条件,他决定继续购买此车。3月18日,赵某与某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牌照,赵某交付给商贸公司工作人员500元,另外还交付了车辆附加费8100余元、上牌照费1900余元、车辆全险费4700余元。在办理车辆牌照的过程中,车辆管理所发现购车发票存在疑点,遂对车辆予以暂扣。后经调查发现,出具购车发票的单位为泊头市恒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而该单位于2001年6月30日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随后,赵某将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21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由于原告当初没有交付全款,只交付了3.68万元的首付款,所以他们在交齐全款后才将车从北京提回。发生车辆被扣一事后,他们于3月19日便赶到北京亚运村市场派出所报了案。后经调解,北京的经销商将购车款9.6万元返还商贸公司。被告认为,自己不是车辆的经销商,只是原告的受托人,不存在赔偿责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委托购车协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按照原告的委托购车,其后却发生了车辆被暂扣一事,对此,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因为被告在受托购买车辆的过程中,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应对原告因购车所开支的相应费用共计5.3万余元予以返还。关于原告所诉双方是买卖合同纠纷,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双倍赔偿的诉请,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5.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