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小学生校外溺水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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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9:40 检察日报 | |||||||||
本网讯(黄果树)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一名小学生在校外溺水死亡,学校由于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而担责。8月10日,都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该学生父母死亡补偿费2.3万元。 都安县板岭乡永富村年仅11岁的小韦系永富小学四年级在校住宿生。永富小学校内有一个简易洗凉房供住宿生使用,但由于一些学生常到洗凉房内解小便,这里卫生条件较差。
事故发生后,小韦的父母悲痛不已,与永富小学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于2005年5月17日向都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永富小学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永富小学对未成年在校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针对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管理措施,保证在校学生安全。但其对在校住宿生采取的管理措施有明显疏漏,对小韦违反校规,擅自到河边洗衣、冲凉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留下了安全隐患。所以被告永富小学对小韦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小韦是年满11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违反校规,擅自到河边洗衣、冲凉可能引起的危险后果应当有一定的认知,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小韦与被告永富小学在该事故中过错相当,应当负同等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黄果树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