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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董事会被“开” 董事长不答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9:53 南京晨报

  南京某外贸公司是一家由7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2000年成立时就选举李梅(化名)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2003年12月底,郑光(化名)和其他4名董事联合召集董事会,但董事长李梅并没出席。该董事会在会议上形成决议,称“董事长李梅拒绝履行职责”,决定免去李梅的董事长职
务,并重新选举郑光为公司的董事长。当新的董事长郑光要求原董事长办理移交手续时,遭到了李的拒绝。李梅说,公司成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都明确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现在在她缺席的情况下,竟有董事来谋“事变”,这不符合公司章程,也违反法律,因此董事会的决议是无效的。

  不久,郑光等人以公司的名义,将前董事长李梅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有效,并要求李梅交出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会议记录本以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材料。

  在法庭上,公司的代理人郑光称,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之前,他们都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李梅发出了书面通知,请求李梅召集股东会和董事会,但李梅却对特快文件拒绝签收,还缺席股东会和董事会。

  对此,李梅辩称,她并没有收到公司的特快专递,因而对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一无所知,至于特快件上署有她名字的“本人拒收”的字样,她也不知情。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该公司章程也规定,董事的每届任期为3年。李梅到2003年3月底时已满3年任期,公司应进行正常的换届选举。公司的4名董事向李梅提议召集董事会,但李并没有按提议的要求召集董事会。为此,公司4名董事及一名监事一致推选由董事郑光主持召开董事会,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了李梅,但李仍拒绝出席董事会。因此,此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在此基础上召开的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同样有效。李梅对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邮件通知拒收,其拒收行为应视其放弃表决权。 法官点评

  鼓楼区法院法官谢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的纠纷涉及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问题。公司僵局是指公司不能正常运行、内部处于一种相对僵持局面,即公司发生了人合性危机,股东、董事之间人际关系恶化,彼此之间互不妥协退让,难以继续合作。

  本案中,公司中的几名股东正是发生了矛盾,导致僵局的产生。对于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董事、股东是否有权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审理本案应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从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

  作者:鼓研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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