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费还得归父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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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49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一间平房一直由房屋所有人的儿子居住并使用,在该平房拆迁时,儿子便以自己是房屋使用人为由占有搬迁完结单,父亲却因没有搬迁完结单无法领取补偿安置款,由此,父子对簿公堂。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应当得到房屋补偿安置款。 李某有一间位于河北区小王庄的平房,李某的儿子一直居住在此。1996年,李某的儿
庭审中,被告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表示只要原告提供搬迁完结单,便可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一被告李某之子却称,他从1979年就住在诉争平房里,自己是诉争房屋的使用人,故不同意返还搬迁完结单。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对此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小王庄平房属原告李某所有,故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现该房屋拆迁,原告应当得到补偿安置。李某之子占有搬迁完结单,致使原告不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李某之子虽然曾在诉争房内居住和生活过,但其在购买另外一套房子后已经离开了诉争房屋,所以无权要求补偿安置,应将搬迁完结单给予原告。考虑到拆迁时,李某之子搬出自己的物品时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故诉争房屋的搬家费、奖励费和房屋周转补助费归李某之子所有。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李某之子将搬迁完结单给予原告,由原告与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逾期不给,该搬迁完结单作废,由原告和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给付被告李某之子搬家费、奖励费和房屋周转补助费共计9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