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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空巢老人,别放弃探亲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57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金陵晚报记者朱锐

  “最近来我们这儿咨询的单位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和职工都非常多,这个以前不引起大家重视,甚至职工都不知道的假期一下子成了关注热点。”在市劳动保障局的大厅前台,负责咨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报近期关于探亲假的连续报道引起了很多外地职工的关注,他们有的自己前往咨询,有的找到单位人事部门要求了解政策、享受权利。本报观点邮箱
也收到市民来信,询问这个24年不变,已显过时的政策何时会变。为此,记者昨天咨询了劳动部门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你们的连续报道我天天看,确实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遇到了同样的问题。现行的探亲制度,制定依据是国务院于1981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至今已经24年了,一直未做任何修订。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省外),每年给予探亲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省外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20天。

  这个探亲制度显然在今天的时代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才流动很少,大学毕业后绝大多数是分配回原籍工作。在家乡成家生子,探亲的天数和间隔频率比较适应当时的情况。但是现在随着社会发展,人才流动速度空前加快,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亲属分离现状,几世同堂的大家庭一起生活的非常少,有的一家几口分散在东西南北若干个城市。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现象。

  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空巢老人把更多的需求和渴望寄托在独生子女的精神赡养上,而现行的探亲制度满足不了这一特殊群体的需求。”

  该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社会变了,制度不变。老制度明显跟不上新形势了,但是我们基层部门是没有单独制订这方面政策的权力的,能不能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是我们能决定的,只能等待国务院和上级部门的政策和规定。

  目前我们只能建议探亲假的修改能早日进入立法程序。但是国家修改政策是非常慎重的事,如果目前探亲制度的修改暂时无法纳入立法框架,我就建议单位能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灵活掌握。如果有职工愿意牺牲五一或十一长假加班,将积攒下来的补休时间延入探亲假,单位也可以考虑给予职工适当的探亲补贴。

  总之,政府、单位和社会各方面要共同努力,人性化地给职工享受应有的待遇。”条例链接

  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享受探亲待遇的劳动者条件和探亲假期的期限、待遇。

  条件: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期限: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④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探亲假天数。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待遇:员工在探亲假期内,单位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日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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