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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如何避免法律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1:0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金陵晚报记者梁建恕通讯 员陶谈谈许筱玮

  陈鑫的行为不光骗取了受害人的钱财,同时也侵害了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市民在出租自己的房屋时该如何避免类似的纠纷呢?昨日,记者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玄武区检察院。

  据介绍,合法的出租,房主应持有《房屋产权证》,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享有该房屋的收益权。如果是受房屋主人(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应具备房主的书面委托书。如果是转租,则应当事先征得房主的书面同意,否则,非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即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市民若想将已购公房出租,但还未办理产权证,房主可以从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同时,由于购房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从法律上讲,应将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缴。但按目前的有关规定,可暂时按私房出租。

  另外,出租方还需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在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交纳契税之后,其行为才是合法的。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该合同即被视为无效,其内容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承租人违反该合同,出租人将遭受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在承租人拖欠房租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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