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热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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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6:19 深圳晚报 | |||||||||
从本期开始,本报将联合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推出“社保热线”专栏,就群众近期在“12333”深圳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和“96888”社保热线反映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1.医疗终结期具体是以什么时间为标准?医疗终结时间有无书面通知伤者?如伤者没有参加保险,但又需要做伤残鉴定或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能不能及怎样劳动能力鉴定办申请做鉴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作,并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险51号文)有关规定确认医疗终结时间和作为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因此医疗终结期不以出院时间计算。例如:指骨骨折,51号文规定治疗期为2~4个月,就是说,伤者最短应治疗满2个月,最长不能超过4个月,如已满4个月,但伤者认为仍需进一步治疗的,须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期治疗的申请,待批准后可以继续治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有明确的医疗终结时间。关于未参保员工的工伤鉴定:伤者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首先要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待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工伤医疗有关材料、四张一寸免冠照片。 作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