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劳模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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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0: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逍遥津日前,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草案)》,这使得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见义勇为立法问题付诸实施。 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许多见义勇为者负伤致残甚至牺牲,不但给本人,而且给家庭带来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如医疗费由谁承担,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怎么保证,丧失劳动能力如何安排工作和生活,牺牲人员的一家老
为此,条例草案在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保障措施和经费来源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见义勇为者的荣誉称号作出了规定,统一称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获此称号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来源:逍遥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