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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借贷这回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2:19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被告却称并未向原告借过钱,当初打下欠条事出有因。到底有无“欠债还钱”一事?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借款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龚某(女)和陈某原是同事关系,因为借贷纠纷成了一起案件的原被告。龚某诉称,
2004年3月,陈某因为违规被原单位罚款8000元,陈某当时无钱交罚款,就找到她借钱。其后,她和陈某一同到银行取出8000元,并由她交给了单位。当天,陈某给她写下欠条,约定2005年以前将8000元还清。2004年6月,她找到陈某要求还钱,陈某又写下一张欠条,约定2005年元月以前还清4000元,余款到2005年6月以前还清。到期后,陈某还是没有还钱,由此她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借款8000元。

  法庭上,被告陈某却陈述了一个截然不同的事实经过。陈某称,2004年3月,他听原告讲,因为做假卡原告被单位罚款8000元。3月24日,原告持一张写好的欠条找到他,让他给签个字,并讲好其后的事与他无干,于是他就在原告写好的欠条上签了字。2004年6月,原告又找到他,说上次欠条的事家里催得紧,要求再给写一张欠条。他开始不同意,后在原告写下“保证借条写后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如有事我一人负责”的“保证”后,他才按照原告写好的欠条抄了一遍。陈某称,事实上,他并未向原告借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庭举证期间,原告提供了两张借条,被告提供了原告亲笔所写的“保证”。但原告龚某称,其写“保证”是在被告陈某的威胁下所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被告明确表示否认,同时提供了原告亲笔所写的“保证”来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而原告虽提供了两份借据,但对给被告写下“保证”一事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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