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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法官鬼门关救回“杀人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08:24 南京晨报

  作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几乎每一次的判决都与“生死”有关,因此周侃在18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中格外谨慎。他坚持“铁证办铁案”,不仅从鬼门关救回了“杀妻犯”,同时又把全国最大的偷渡案罪犯们成功送进监狱,经他判决的1600名罪犯无一出错。 “杀妻犯”被无罪释放

  2003年10月,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庄某起诉到南京市中院。根据指控,庄某是个
极其残忍的杀人嫌疑犯,将发妻分尸,并用角磨机将尸体磨碎,企图毁灭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庄某任某国际品牌快餐连锁店大堂经理,工作顺利却长期家庭不和,同时庄某拥有多名情人,这说明他有杀人动机。庄某妻子莫名失踪后,是其岳父向公安机关报的案,老人一再哭诉是女婿作的孽。在侦查中,公安机关发现,庄某家中的刀具、床单都被更新过;家中剪刀和门把手等多处显示有血迹;庄某家中角磨机上还有人体组织,且基因与被害人父亲符合父女关系。周侃说:“这个案乍一看确实是庄某杀了妻子。但他妻子的尸体在哪,是不是存在庄某妻子失踪的可能,如果这样,庄某怎么能算杀人犯呢。”

  为了弄清事实,周侃多次到庄某家中的“案发”现场做侦查试验。结果,周侃发现检察院提供的3个杀人证据都站不住脚。他解释:“床单上的血迹反映,有可能是庄某妻子在女性生理周期时留下。其次,剪刀、门把手上的血迹反映,可能是日常生活中造成,另外,无法检测出上面的血就是庄某妻子的。第三,角磨机上有庄某妻子的组织,但不能确认是身体什么部位的,就也有可能是生活中留下的。因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都不具有惟一性,没有排除其他可能的证据,不能用来判定事实。”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庄某27次承认杀人的供诉。但由周侃组成的合庭认为,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死者的尸体,也没有庄某杀人的直接证据,仅凭他的供诉,不能认定他杀了人。案件几经周折,终以公诉机关撤回对庄某的起诉结案。事后,上级法院肯定了周侃对该案的处理结果。

  “刑事审判中事实的认定是前提,而事实的认定系于证据的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事关自由和生命,每一个证据都不能轻易放过。”周侃总结审判经验时说。18年来,他一直坚持,依法审查证据是最起码也是最关键的公正审判要求。

  亲审中国第一偷渡案

  2002年底,由外交部公安部联手介入侦破的中国偷渡第一案送至南京市中院审理。一直担任重特大刑事案件审判骨干的周侃,接命为该案的审判长。周侃说,这起案子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偷渡案,一共有42名犯罪嫌疑人。案件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因偷渡涉及国有大型企业租借轮船,法院是否该判企业为单位犯罪;42人是否构成犯罪集团等等。开庭前,合议庭制定了详细周密的庭审方案。42名涉案人员,被分别关在4个看守所,按2名法警押解1名被告人,就要84名法警,加上保卫、维持秩序的警力,光法警就出动了100多人。最辛苦的是3名书记员,轮番上阵,每天十几个小时记录下来,庭审笔录厚厚的有上百页,手都麻了,连筷子都拿不住。至于法官,连续开庭下来,嗓子都说哑了,天天要吃润喉片。但再忙再累,作为一个法官,一辈子能审这么一个全国关注的大案,值!

  经过15天的庭审,终于查明了这起大案的全部事实。为此,周侃组成的审判组最后写下500万字的审理报告,6万多字的判决书。

  周侃说,法官其实也是一名工人,审判案子就是工作的内容。但法官的工作需要更多的责任,因为法官的工作影响着他人的生活甚至生命,所以,我们必须按照“事实与法律”的严密逻辑关系办事。而当遇到案件争议焦点时,法官要做的是运用技巧来破解难点。法官的职业要求我们坚持“一是一,二是二”的做事风格,在我这里,只有通过证据规则来断定的事实,才是事实。

  作者:朱晓燕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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