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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不留神”成为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9:58 每日新报

  5万货款尚未要回又遭反诉索赔10万张敬

  新报讯 【记者张敬】青岛客户拖欠本市某建材公司货款 5万元近2年,经多次催要,青岛客户以产品有个别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付款1万元,为了能尽快拿到大部分余款,建材公司按青岛客户要求盖上公章并发送了传真。但是,让建材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等来的不是剩余的货款,而是青岛客户将其告上法庭的传票,该客户要求退货和赔偿经济损失1
0万余元。本市建材公司以原告因欺骗行为有重大误解为由进行了反诉。日前,此案已经审结。

  2002年3月主要生产沥青瓦的天津某建材公司接到青岛客户电话要求供货,并从此通过电话订货、银行汇款的方式双方先后发生了五笔购销交易。同年8月,青岛客户经理又亲自到天津选购了三种不同规格的产品,价值将近15万元。当时只留下一张10万元的支票,言称在下一次的购货中一并结算,建材公司考虑到也是老客户了,就为其开具了出库单、送货单并送货。然而,时隔将近2年了,青岛客户始终没有给付余款,其间建材公司多次打电话和前往青岛讨要,对方不是避而不见,就是以工程尚未结算没有钱予以拖延。眼看2年就要到了,建材公司最后告知:再不给钱就要起诉。

  几天后,青岛公司来电话提出:因为他的甲方要结算给钱必须看书面合同,要求将其所购货物补充一份书面合同,同时因甲方提出有个别质量问题要求减少付款一万元,并将事先填写好的合同和以建材公司名义写的因质量问题同意赔偿一万元的赔偿书草稿传真过来,建材公司考虑损失一万元,但能要回大部分货款,也就同意了。于是只字不差地打印了赔偿书,并在快递过来的后补书面合同上都加盖了公章一并快递给青岛客户,等待着最后的付款。然而,建材公司等来的却是青岛法院的一纸传票和银行账户的被冻结,青岛客户要求退货和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玉凤受理了该案后,全面了解了双方交易情况和相关证据后发现,建材公司所处的局面非常被动,根据双方后补书面合同,发生争议起诉地在青岛;原告根据建材公司同意赔偿书所承认的质量问题,要求退掉已用和未用的全部货物,并要求经济赔偿;在原告提供的几张照片中体现出未用货物在露天堆压的状况。最终律师建议建材公司进行反诉,首先要求本诉原告给付所欠余款;其次,要求对反诉原告因本诉原告的商业欺骗行为下的重大误解行为予以撤销。

  开庭是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法庭通过基本事实总结争议焦点:其一,本诉原告是否欠付货款;其二,本诉被告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三,反诉原告的赔偿意思表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最终,法院判决:本诉原告付清全部货款主张证据不足,有悖双方交易惯例不予支持,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给予反诉原告货款3.8万元。本诉原告的退货主张违反国家行业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同意赔偿1万元的承诺应认定为双方解决还款问题的一种方式,应为有效。

  律师说法

  程玉凤律师认为,该案明显是一宗欠账不还反而变被动为主动的无理之诉,但是无理者之所以成为“有理”,并且还成为法庭上的原告,原因在于真正有理者考虑问题的疏忽或者对无理者的轻信,以致形成了对无理者的全面配合反而将自己置于“无理”的被动境地,再想恢复自己的有理是非常艰难的,该案对企业有着典型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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