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郑州:律师状告“香辣虾”索赔精神损失3.1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5:5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9月1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林宇峰曹永)“郑州2048香辣虾总店循环使用食用油,其主观上明显存在欺诈行为,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藐视,我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3.15元,是想让他们记住消费者的权益不能肆意践踏。”旨在打一场公益官司的孙军文从媒体上得知郑州2048香辣虾总店使用“口水油”的消息后,将河南省蒙古王饮食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9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香辣虾作为郑州餐饮业的新贵,从去年10月份进驻郑州以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已经有近百家火锅店开始经营香辣虾。据现从事律师工作的孙军文诉称,2005年8月18日中午,他和另外3名同事一起来到位于郑州市南阳路与农业路交叉口的2048香辣虾总店用餐,该店发票单位名称为河南省蒙古王饮食有限公司。

  当日下午3时许,同去的人中有3人不同程度地感觉不舒服。孙军文于8月18日下午5时许到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就医,医生说可能是食用了不卫生食品,他左想右想也不明白,是什么食品让自己生了病。8月29日,他从一些媒体的报道中了解到,该店使用的是“口水油”,就是回收食客吃剩下的锅底,重新加工再次使用的油脂。谜团解开,他愤怒不已。孙军文认为,河南省蒙古王饮食有限公司饭店主观上故意使用“口水油”,以假充真,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害,完全是欺诈行为,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加倍返还就餐费用120元,共240元,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3.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15元是一种象征性的赔偿,和消费者权益日‘3·15’谐音,意思是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最后说。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安然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