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肇事者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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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0:17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杨凌讯(记者金海)杨凌6·15液化气泄漏事故的2名肇事者,日前被杨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主程某系个体私营业主,他从别人处购得陕A31778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后,私自购得假的液化气罐车使用证,自行填写后就开始经营液化气运输。而肇事司机李某为获得一份工作,竟谎称自己有能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业资格证而受聘于程某
2005年6月15日,李、程二人驾驶超载的液化气罐车驶入杨凌,由于司机李某根本没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工作经验,加之程某作为押运员也疏忽大意,致使液化气罐车通过杨凌西农路立交桥涵洞时,挂顶碰撞,液化气泄漏,造成陇海铁路中断11小时,直接经济损失达391万元以及杨凌城区被迫停电、停气,警戒线内方圆1公里2万多居民十余小时不能回家的严重后果。 杨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名肇事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故分别判处李某和程某有期徒刑6年和5年。一审宣判后,二人均表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