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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初期费用分段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14:36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通讯员武金樑实习生丁颖磊)自9月1日起,《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本市全面实施。记者昨日在市社保中心了解到,从即日起,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可以正式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士解答了有关生育险启动初期费用如何支付和流动职工生育险待遇问题。

  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据介绍,本市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2005年9月1日前已经成立的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自2005年9月30日之前到坐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2005年9月1日以后成立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30日内,到坐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启动初期费用如何支付

  在生育保险启动初期,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参保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费用,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终止妊娠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流动职工的生育险待遇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后,职工从未参保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在原单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转入新用人单位之日起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后,职工从已参保单位流动到未参保单位,转入新单位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转入新单位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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